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信息与工程招投标活动衔接的通知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信息与工程招投标活动衔接的通知》(闽建办筑〔2016〕8号,请自行到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下载)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同时,根据省住建厅有关文件精神,对《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建和市政项目施工招标监督管理的意见》(泉建筑〔2015〕70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经评审合理低价中标法评标办法〉的通知》(泉建筑〔2015〕73号)有关内容提出如下修改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泉建筑〔2015〕70号文第八条“……投标人必须按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标准配备完整项目管理班子人员且必需明确具体人员名单。”修改为“……投标人必须按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标准配备项目管理班子人员,但投标文件仅需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并明确具体人员名单,其他人员在中标后签订合同时配备。”
2. 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中除公布招标最高投标限价外,还应明确其可竞争费用及不可竞争费用的金额(均保留到元)。
3.泉建筑〔2015〕70号附件1“总投标报价汇总表”修改为本文件的附件1格式。
4.泉建筑〔2015〕73号文件中涉及的“最低投标限价”公式修改如下:最低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可竞争费)×(1-k的下限值)+不可竞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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