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加入收藏 繁體中文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协会专项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建协〔2016〕12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建筑(行)业协会,会员企业:

  《福建省建筑业协会专项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3月29日福建省建筑业协会七届二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福建省建筑业协会专项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建筑业协会

  2016年4月11日

 

 

  附件

福建省建筑业协会专项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营造我省行业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促进工程质量、技术创新水平提升,特设立“福建省建筑业协会专项奖励基金”(以下简称“奖励基金”)。

  第二条 “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获得省级以上工程质量、工程技术创新等奖项的会员企业。

  第三条 “奖励基金”涉及的奖项应由省建筑业协会或委托省建筑业协会推荐申报,并经相关单位评审公布的“最终”奖项,作为申报前置条件的其他各类奖项不属“奖励基金”奖励范畴。

  第四条 “奖励基金”来源包括:

  1、企业或个人自愿捐赠;

  2、协会历年有偿服务收入节余资金中提取;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奖励基金”奖励类别及标准:

  A类:用于奖励获得国家级工程质量奖项(如“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会员企业。奖励标准每项获奖工程30000元人民币。

  B类:用于奖励获得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工程质量奖项(如“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的会员企业。奖励标准每项工程10000元人民币。

  C类:用于奖励获得国家级工程科技创新奖项(如国家级工法)的会员企业。奖励标准每项(部)3000元人民币。

  D类:用于奖励获得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工程科技创新奖项的会员企业。奖励标准每项(部)1000元人民币。

  第六条 “奖励基金”每年颁发一次。省建筑业协会秘书处根据年度获奖情况制订“奖励基金”发放明细,报会长办公会审定后,召开大会公布表彰。

  第七条 “奖励基金”日常管理由省建筑业协会秘书处负责。秘书处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将“奖励基金”纳入符合规定的账簿核算,实行“专款专用”;使用情况接受协会理事会监事监督,并将每年收支情况向理事会议报告。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TAG:
评论加载中...
内容:
评论者: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