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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厦门市建设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17〕196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进一步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决定部署开展全省城市轨道交通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范围

  全省城市轨道交通在建工程。

  二、 检查内容

  (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第三方监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情况;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三)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四)重大风险源管控,专项勘察、专项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及第三方监测实施情况。

  (五)工程实体质量和安全风险控制情况。

  (六)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情况。

  (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情况。

  (八)电缆等设备材料隐患排查情况,包括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是否严格核验设备材料相关证书,必要时进行抽查抽测,对发现的不合格设备材料,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有关检查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的通知》(建质〔2016〕173号)及现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执行。

  三、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检查以企业自查和属地监督检查为主,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立即部署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并于6月15日前组织开展对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的全面检查,省厅适时在各地自查检查基础上通过网上监管或实地抽查等方式组织督查,住建部将于8月到9月组织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检查工作全覆盖。各地要强化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检查工作覆盖所有在建项目,创新检查方式,加大“双随机”检查力度。

  (二)突出检查重点。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检查方案,重点检查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管理制度是否完善,质量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实体质量和安全风险控制是否到位,真正将检查工作落实到参建各方、落实到基层现场。

  (三)做好问题整改。各地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完善风险管控体系,建立隐患整改台帐,跟踪检查整改,建立健全闭环管理机制。

  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电缆等设备材料隐患排查情况于4月15日前,将本地区自查和整改落实情况总结于6月15日前报送省厅工程处。(电话:0591-87548437,传真:0591-87614739,电子邮箱:fjgcc2014@163.com)。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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