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提高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培训考核职责。根据省政府闽政文〔2015〕488号、省厅闽建人〔2015〕19号文件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下放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建筑之乡”住建部门办理,各地住建部门为培训考核的责任主体。各地要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切实加强培训考核管理,明确具体实施机构负责本设区市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不能另行委托下放。
二、确保实操考核质量。要规范实操考核行为,按照《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操技能考核导则》,采取“一对一”考核方式进行,全程录像存档、追溯备查。各地可与本地有实力的实训基地“结对”挂钩,建立长期合作机制,指导帮助挂钩实训基地按省厅颁布的标准要求,完善基地设施、教学场所、师资力量、器材设备等基础条件。若当地培训考核力量薄弱、不具备培训考核条件的可开展异地合作。
三、优化管理服务。要满足行业需要,开展常态化培训考核,制定年度培训考核工作方案,对外公布培训考核计划、时间、地点、要求和收费标准等信息。要提高服务质量,统一办理人员报名、培训考核、证书领取等工作,实行“一站式”服务,有条件的地市要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引导服务对象应用网络或信息技术,办理培训考核发证事宜,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或继续教育。经新培考核合格的,应自考核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凡提交资料符合延期复核要求的,自收到延期复核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应作为“即办件”当场办理。现持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维修工证”的,在2年复核期内可直接换取“安装拆卸工”和“维修工”操作资格证,不再重新培训考核。
四、规范收费行为。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闽价费〔2015〕268号、闽价费〔2016〕39号文件规定的培训考核收费标准,使用财政统一收费票据,实行“阳光收费”。各地要合理安排使用培训考核费用,采取一定倾斜措施,保证实训基地的必要费用,提高实训基地的考核质量和服务水平。
各地要在3月30日前将明确的培训考核具体实施机构、培训考核方案及“结对”挂钩的实训基地名称报送省建设人才与科技发展中心。
联系人:柳雅青,联系电话:(0591)88072826,88079682(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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