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关于做好燃气加臭处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防止和减少因不能及时发现燃气泄漏而造成中毒、爆炸等事故,现就做好燃气加臭处理通知如下:
一、根据《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强制性条文要求,城镇燃气应当具有当其泄漏到空气中并在发生危险之前,嗅觉正常的人可以感知的警示性臭味。城镇燃气加臭剂的添加量应符合《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148-2010,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其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有害,并不得腐蚀或损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的管道、阀门、密封材料等。
二、请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燃气加臭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直接从上游、石油炼厂采购燃气的供气单位,特别是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等小规模供气单位。相关检查及整改情况书面情况由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汇总后,于5月15日前反馈省厅城建处。
联系人:吕园园、王伟 电话 0591-87613325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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